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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大学筹集资金奖励办法(征求意见稿)
一、 凡为我校捐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如下奖励和荣誉:
(一) 捐资单位
1、 捐资在100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或从1990年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者,颁发“东北大学教育贡献奖牌”,被聘为东北大学校董会或基金会理事单位。单位领导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成绩卓著,经学校研究授予“东北大学名誉教授”“东北大学名誉博士”“东北大学名誉校友”并在校内设立纪念物。
2、 捐资在100万元或从1990年起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者,颁发“东北大学教育贡献奖牌”,被聘为东北大学校董会或基金会理事单位。被聘为东北大学校董会或基金会理事单位,在校内纪念物上刻名。
3、 捐资在50万元以上者,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,被聘为东北大学校董会或基金会理事单位,在校内纪念物上刻名。
4、 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,颁发荣誉证书,在校内纪念物上刻名。
(二) 捐资个人
1、 捐资在100万元或从1990年起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者,颁发“东北大学教育贡献奖牌”,被聘为东北大学校董会或基金会理事,视其个人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成就,经学校研究授予“东北大学名誉教授”“东北大学名誉博士”“东北大学名誉校友” ,并在校内纪念物上刻名。
2、 捐资在50万元以上者,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,被聘为东北大学校董会或基金会理事,视其个人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成就,经学校研究授予“东北大学名誉教授”“东北大学名誉博士”“东北大学名誉校友” ,并在校内纪念物上刻名。
3、 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,颁发荣誉证书,被聘为东北大学校董会或基金会理事,并在校内纪念物上刻名。
4、 捐资在1千元以上者,颁发荣誉证书,在校内纪念物上刻名。
东北大学基金管理办公室
2005年9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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